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成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
(二)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三)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残疾人。
二、申请材料
(一)《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本人申请“临时救助”的书面申请;
(二)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街道公示(需盖街道及社区鲜章);
(三)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院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结算表、出院病情证明书(均为复印件);
(四)其他部门已救助本人领取救助金的证明材料;
(五)家庭财产受损的,需出具图片(影视)资料和当地政府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予以确认并公示7天;
(二)公示无异议后由专干或专委报社区、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进行材料审核,审批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救助金,发放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救助标准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残疾人:按照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40%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非低保残疾人:按照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30%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个人不能提供其他部门救助资料的,出具出院证明、发票等资料后,个人承担部分按医疗经费总额的40%进行计算,再按照其30%比例计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每个自然年度对同一残疾人只能救助一次。
(五)个人住院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可以同时申请市级临时救助,上报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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