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残疾人证》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其中,市内区(含高新区、正定新区、化工园区)一、二级“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残疾人300元/人/月,其他一级20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其他县(市)、矿区一级10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补贴可与已享有的低保、城乡医疗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叠加享受。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其他供养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审批表,提供必要材料,逐级经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残联审核、确定的补贴名单和标准,最后将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市内区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矿区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