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对残疾人蒋海荣作出的“龙交执法〔2011〕字第00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此案的判决是省残联提供法律救助,使残疾人在与执法部门发生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取得胜诉的首个案例,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1月26日晚,残疾人蒋海荣驾驶自购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龙泉文明路十字路口准备上洗手间,龙泉驿区交通局执法大队以蒋海荣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对其拦截检查,在未出具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其电动三轮车。蒋海荣认为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属于违法执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曾找过相关部门,但都无济于是,无奈之下找到省残联维权处申请法律救助,要求起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违法执法。省残联维权处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请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确有违法执法行为,便委托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并指派何鑫律师为其代理。该案律师摈除一切困难,在办理此案中认真负责,最后案件以胜诉告终。
残疾人蒋海荣对最终判决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违法执法的结果非常满意,并感谢省残联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