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A、农村五保户;
B、农村低保对象;
C、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
D、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2)申请、审批程序:
A、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凡患大病的农村贫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30日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a申请书;b身份证;c证明本人身份有效的合法证明材料;d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合作医疗报销情况证明及出院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B、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
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C、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D、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3)医疗救助流程: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申请救助→带上相关数据→村委会→评议、张榜公布→乡镇 →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核拨经费→乡镇→救助对象。
(4)救助办法:
A、资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负担的费用,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待遇。
B、资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的部分或全部起付费。
C、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报销外,剩余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