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我省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二)发放程序
1、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情况,落实到镇(乡)、村委会,街道、社区居委会;镇(乡)、村委会,街道、社区具体组织、实施筛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情况统计表,并逐级上报各级残联至各市(州)残联,同时要备份存档供查。
2、有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只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有残疾证复印件,机动轮椅车发票凭证复印件,发票遗失者可凭村(社区)证明,即使没有购车发票的,也可由县(市、区)残联调查核实此车辆确系残疾人使用出具证明,都可以到所在村委会、镇(乡)、社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3、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扩权试点县的数据由市统一汇总上报)。
4、市(州)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复查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情况报告于
每年10月底前报省残联维权处。
5、省财政厅商省残疾人联合会将补贴资金逐级核拨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6、县(市、区)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认真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领取表”备份存档供查。
7、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各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